四川公布节庆活动管理新规,这些红线踩不得
为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举办,加强节庆活动监督管理,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,日前,经四川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,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四川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。
《实施细则》对各类节庆活动的管理权限、申请和审批程序、备案管理、评估管理、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,特别对审批流程、举办方式、经费等作出了更加细致严格的规定。
《实施细则》都有哪些具体条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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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流程方面,按规定须报党中央、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,应当至少提前6个月向省委、省政府报送请示。由省委、省政府负责审批的首届节庆活动,应当提前3个月报批。申请举办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,须书面征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,其中申请举办大熊猫、花卉(果类)、红叶、湿地、草原等生态旅游资源节庆活动的,须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。
举办方式上,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,对行政区划变更、机关单位成立类的纪念性庆典活动进行严格控制。学校、医院、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。此外,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或者竣工庆典活动。
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,不得互相攀比、大操大办、铺张浪费;党政机关与企业不得联合举办节庆活动;不得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、企业和个人收费、摊派、拉赞助;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;不得借举办节庆活动之机发放礼金、礼品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;不得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;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等。
《实施细则》要求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(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)出席节庆活动;严格控制节庆活动预算,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,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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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| 川报观察